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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特色小镇创建程序
来源: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 2017-11-06 179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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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色小(城)镇规划建设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平台,是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抓手,也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加快区域创新发展的有效路径,有利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动能转换,有利于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,有利于充分发挥城镇化对新农村建设的辐射带动作用。为加快特色小(城)镇规划建设,现结合我省发展实际,给出以下特色小镇创建程序:

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求,采用“宽进严定”的创建方式推进特色小(城)镇规划建设,务实、分批筛选创建对象。

(一)自愿申报。在县级推荐的基础上,市、州政府向省特色小(城)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创建特色小(城)镇书面材料,制订创建方案,明确特色小(城)镇的区域范围、产业定位、投资主体、投资规模、建设计划,并附概念性规划。

(二)分批审核。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(城)镇的具体产业定位,省特色小(城)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,报省特色小(城)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查,经省政府审定后分批公布创建名单。对各地申报创建特色小(城)镇不平均分配名额,凡符合特色小(城)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,纳入省重点培育特色小(城)镇创建名单。

(三)年度考核。制定《湖北省特色小(城)镇考核细则》。对纳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(城)镇建立年度考核制度,考核合格的兑现扶持政策。考核结果纳入各市、州、县政府和牵头部门目标考核体系,并在省级主流媒体公布。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特色小(城)镇,实行退出机制,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特色小(城)镇相关扶持政策。

(四)考核验收。制订《湖北省特色小(城)镇创建导则》。通过3至5年创建,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、达到特色小(城)镇标准要求的,由省特色小(城)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组织考核验收,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级特色小(城)镇,继续兑现扶持政策,实行动态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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