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市发展改革委、服务业办(局):
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加快特色小镇建设的要求,省发展改革委拟在全省开展服务业特色小镇试点工作,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、文化底蕴浓厚、生态环境优美、富有生机活力、示范效应明显的服务业特色小镇,为全省特别是县及县以下服务业特色发展、集聚发展、创新发展探索经验,提供示范,加快促进全省服务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,推动服务业发展再上新台阶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试点范围
2017年,拟在商贸流通、休闲旅游、文化创意、养老养生、医疗健康等服务业领域,选定一批服务业特色小镇开展试点。
二、试点条件标准
(一)特色小镇以企业为主体进行规划建设、运营管理,市场化运作;
(二)特色小镇已有建设方案,已编制完成发展规划,建设手续完备,已开工建设;
(三)特色小镇有传统产业基础、文化特色突出,有较好的发展基础和发展前景;小镇一业为主,相关产业融合发展,主导产业是服务业(不低于50%);
(四)特色小镇有健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服务平台,能为入驻小镇的商户提供全方位的良好服务;
(五)特色小镇有鲜明的品牌标识,有打造品牌规划安排,便于营销推介和宣传。
三、组织实施
(一)试点申报。由企业自愿申请,小镇所在地发展改革委或服务业办(局)向市发展改革委或服务业办(局)申报。申报材料包括:(1)申请报告,(2)小镇发展规划,(3)小镇管理主体及管理机构基本情况,(4)小镇产业定位及发展前景,(5)品牌特色及品牌打造构想,(6)当地政府打造特色小镇的政策措施等。
(二)试点选定。各市发展改革委或服务业办(局)组织对申报特色小镇的资格审查、实地查看、专家评选等工作,择优选定试点单位。
四、扶持措施
(一)各市选定的试点小镇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,由省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名单,由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。
(二)省发展改革委积极协调有关咨询机构为试点小镇提供创意、设计、咨询、人才、营销等服务。
(三)省发展改革委建立试点小镇建设和发展情况季度调度制度,及时了解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,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办法。